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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解读(一)
时间:2020-02-20 10:47:10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控疫情的各项决策部署,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有力维护了市场稳定。为助力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确保市场稳定、竞争有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重点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粮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影响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为普及法律宣传,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相关违法行为,我们对这几类违法行为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野生动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2、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根据科学研究,导致此次疫情的病毒很可能就来自于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给我们带来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4)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

  (5)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3、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如何认定

  (1)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2)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八)、(十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5)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此外,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要求,自疫情解除前,全国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4、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1)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以及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5)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的要求,对上述五种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在法律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顶格处罚。

  5、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行为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因此,直接进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行为的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仅仅是购买野生动物也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的违法活动保持高压态势,也号召群众自觉抵制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若发现与之相关的线索,可拨打12315及时投诉举报。